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二部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号。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花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2月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补充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充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多年前土地承包及土地补偿等对村委心存不满,预谋放火烧山。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6次携带打火机、蜡烛等物,驾驶电动车去到本市花都区**镇、**镇辖区内的林地内,用打火机点燃蜡烛,将蜡烛插入草丛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共造成7处林地被烧毁。经调查、评估,7处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约12.98公顷(194.772亩),造成林木资源损失价值201761元,火灾扑救费用13222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花都区**镇**村“**”林地内,采用上述方法放火烧山,经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0.019亩。
2.2019年1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花都区**镇**村“**”林地内,采用上述方法放火烧山,经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0.157亩。
3.2020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花都区**镇**村、**村两村相接壤的“**”林地内,采用上述方法放火烧山,经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61.838亩。
4.2020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花都区**镇**村“**”林地内,采用上述方法放火烧山,经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5.365亩。
5.2020年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花都区**镇、**镇两个镇接壤的“**”林地内,采用上述方法放火烧山,经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85.380亩。
6.2020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去到花都区**镇**村“**”林地内两个不同地点,采用上述方法放火烧山,经调查,此次两处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42.013亩。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江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林业调查鉴定证明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引发多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12.98公顷,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光盘4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缴获的打火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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