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现住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号。2015年8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陈某某(男,52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出售的红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红色福田五星正三轮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以1300元、2200元予以收购。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陈某某盗窃的五羊牌WY175ZH型正三轮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盗窃的福田五星牌FT200ZH-5E型正三轮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4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7日凌晨,陈某某在南漳县城关镇龙鹏世纪城小区远航广告门前,趁无人之机,采取自制T型工具撬锁打火的方式,将韩某某停放的一台红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杨某某以1300元的价格收购陈某某盗得的摩托车。
2. 2019年11月2日凌晨,陈某某在南漳县城关镇怡德家园小区,趁无人之机,采取自制T型工具撬锁打火的方式,将余某某停放的一台红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杨某某以2200元的价格收购陈某某盗得的摩托车。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南漳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及机动车行驶证、南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韩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笔录证据;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某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受过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小霞
检察官助理:杜潇健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薛梁村4组,联系电话:1367710****。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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