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301221978********,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县**乡**村**路*号,住西宁市**县**镇**小区, 2000年12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31日,被平安区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1日逃跑,并被平安区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1月14日被平安区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15日被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起诉了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事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1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盗窃的青A7****号白色五菱之光客车,经文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西宁市**饭店附近,以2000余元的价格收购。经鉴定,该车价格为17500元。
2.2011年12月14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朋某某、冶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盗窃的一辆青B****学号田野牌白色轻型货车,以1000余元价格收购。经鉴定该车价为41100元。
3.2012年2月23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马某某盗窃的一辆甘AP****五菱荣光轻型客车,以2000元价格收购。经鉴定该车辆价值33500元。
4.2012年2月26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马某某盗窃的一辆青BC****东风小康牌微型双排货车,以1000元收购。经鉴定该车价值28800元。
5.2012年3月2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马某某盗窃的一辆甘AP****红色夏利牌轿车,以1000元价格收购。经鉴定该车辆价值26500元。
(二)变造身份证件罪
2018年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捡到陕某某的A2驾驶证,为躲避公安机关的追逃,将驾驶证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使用至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2.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冶某某、朋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5.车辆价格鉴定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机动车,仍多次予以收购,价值达14.7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躲避公安机关的追逃,变造驾驶证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九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福才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平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扣押的驾驶证随案移送
4.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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