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晚,徐某某(另案)利用其保管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有限公司昭泸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大桥局)放于大桥局中标的昭泸高速公路花山隧道出口处材料的职务之便,将大桥局项目部提供给花山隧道出口施工方用的十八件钢筋和十五张钢板卖给被告人杨某某,约定钢筋价格3300元一吨,钢板价格3050元一吨,杨某某联系货车到工地将钢筋及钢板装车后,向工地施工承包方出纳打款共计134600余元,杨某某所购买的钢材运至昆明途中被大桥局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后经称量,涉案十八件钢筋净重33.82吨,十五张钢板净重10.28吨,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的十八件钢筋价值155572元、十五张钢板价值46575元,共计价值202147元。现涉案赃物已全部追退回大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及涉案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价格认证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