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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7********,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公寓**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日,同案人“浦浦”(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000元好处费向被告人杨某某借用银行卡四件套用于网络赌场资金走账使用半个小时,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为了获利,在福清市**街道**公寓将其所有一张中国银行卡62178564000********以及手机卡、网银、U盾出借给“浦浦”使用约一个小时,后从“浦浦”处获取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同日14时至15时许,上线诈骗分子在网络上以注销花呗、借呗账户为名、以网络贷款账户输入错误需要解冻为名、以购物出现问题理赔为名以及快递丢失理赔需提高信用度刷流水为名骗取被害人转账至上线诈骗分子使用的账户,其中使用被告人杨某某的中国银行卡收取被害人董某某被骗款人民币68120元、被害人彭某某被骗款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施某某被骗款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林某某被骗款人民币9880元、被害人吕某某被骗款人民币40200元、被害人黄某某被骗款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鲜某某被骗款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晋某某被骗款人民币61091元、被害人齐某某被骗款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张某某被骗款人民币2.6万元、被害人陶某某被骗款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吴某某被骗款人民币1.5万元,共计人民币360291元。其中被害人董某某被骗款人民币3.65万进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银行卡后被公安机关冻结,该笔款未被转出。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1年1月14日在福清市龙江街道开心网吧被抓获,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银行账户明细单及转账情况表、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彭某某、施某某、林某某、吕某某、黄某某、鲜某某、晋某某、齐某某、张某某、陶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数额共计人民币36029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实施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日

2021年2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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