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0时至13时,林某甲停放在广东省徐某某**街道**路**号的一辆电动车被盗。后车主将电动车被盗情况报案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该被盗车辆的位置。2020年6月21日22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广东省徐某某**街道**酒吧后面的小卖部找到被盗窃的车辆及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杨某某。经调查:杨某某在不明该车来源的情况下,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600元抵押给他,如三天后对方不赎回,则其以600元价格购买该车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41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1辆(已发还失主);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等;7.视频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低于市场价3.8倍)的价格接受抵押他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电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2册140页,检察卷1册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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