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2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接收钱款系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所得,仍然提供并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帮助他人转移赃款,每月收取人民币1万元的好处费。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8496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江阴被害人徐某某被他人以博彩充值的方式诈骗人民币17万余元。其中人民币16899元进入被告人杨某某银行账户后再转出。
2.2020年3月,江阴被害人黄某某被他人以博彩充值的方式诈骗人民币9万余元。其中人民币10602元进入被告人杨某某银行账户后再转出。
3.2020年4月,济南被害人张某某被他人以博彩充值的方式诈骗人民币29万余元。其中人民币57468元进入被告人杨某某银行账户后再转出。
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5200元、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8300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支付宝交易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娇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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