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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诉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庄**号。2019年9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现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台现代轿车(车牌号:黑E****W)拉着曲某某(已判刑)和另一男子(姓名不详)到大庆市大同区双榆树乡新华村北一公路处,与拉运原油的厢货车(车牌号:黑B****2)汇合后,押运该油车至双榆树乡山西马屯北收购原油现场。当杨某某等人准备卸厢货车内原油时,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民警当场将曲某某抓获,杨某某逃跑。现场厢货车内收缴原油6.15吨,纯油重6.15吨,价值人民币20,098.2元。现原油已返还采油五厂。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车辆和原油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原油价格证明、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3.证人吕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犯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原油为犯罪所得而予以拉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云

检察员:周  群

    2019122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卷宗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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