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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9********,景颇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住盈江县**镇**路**巷**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成玉梅、被害人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至7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健康扶贫行动(英国)云南代表处克钦第二特区项目办公室财务人员期间,未按照健康扶贫行动(英国)云南代表处财务管理规定,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从健康扶贫行动(英国)云南代表处克钦第二特区项目办公室的公用账户及办公室保险柜中挪用项目资金929927.17元人民币。后杨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25归还人民币90000元、2019年07月26日归还人民币230000元、2019年7月29日归还人民币150000元,共计归还人民币470000元,尚未归还人民币459927.17元。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项目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景闰

(院印)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碟七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材料清单。 

4.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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