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1********,汉族,大专文化,肇东市**镇副镇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肇东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肇东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到肇东进行投资建设**新区,拟征占肇东市**办事处**屯土地1200亩,**公司与肇东市人民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委托肇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2014年2月17日,肇东市人民政府下发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工作正式开始启动,征收主体为肇东市人民政府,被告人杨某某时任肇东市**办事处副主任负责征收土地工作。2014年年末,因**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将补偿款全额拨付给肇东市人民政府,导致已签订征收土地合同未得到征地补偿款的**屯的农户开始上访。为平息农户上访,2015年4月3日,肇东市**新区管委会与黑龙江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征地补偿款,土地暂由**公司使用,待**公司能够继续支付征地补偿款后,再转让给**公司。签订合同后,当时因**新区管委会没有账户,又怕**办事处财政账户被冻结,征地补偿款不宜打到对公账户,为保证征地补偿款能够安全发放给农户,**镇党委书记兼**新区管委会负责人初某甲,找到**办事处原副主任杨某某,让杨某某给各户发放征地补偿款,因杨某某是**办事处工作人员,又熟悉征地工作,**公司就把征地补偿款陆续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转存到**办事处副主任杨某某的农村信用社个人银行卡6212288805********3和6235160005********8账户,由杨某某负责为被征地户发放征地补偿款。2015年4月至8月,**公司将征地补偿款4600万元,分11笔打到杨某某个人账户6212288805********3的银行卡上;2015年10月26日和27日,**公司将征地补偿款200万元打到杨某某个人账户6235160005********8的银行卡上。2015年8月,肇东市**办事处主任初某甲的儿子初某乙计划在北京购买房屋,由于资金不足,初某甲找到**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借款30万元,因当时苏某某个人没有钱,苏某某便找到时任**办事处副主任杨某某,让杨某某将**公司转到杨某某个人账户的征地补偿款拿出30万元借给初某甲。同年8月28日,杨某某将30万元征地补偿款通过个人农村信用社账户6212288805********3的银行卡,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转给了初某乙(个人银行卡号6217730********2),初某乙用此款在北京购买了房屋。2016年3月2日,初某乙通过个人账户6214660********5的银行卡,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将30万元还给了杨某某(建设银行杨某某个人账户卡号6236681070********1),后杨某某将30万元征地补偿款发放给了被征地农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户籍信息、肇东市**乡**村**屯征地档案、征地协议书、肇东市**乡**村**屯征地的现金账和付款凭证、征地档案、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土地管理法、关于申请对肇东市**办事处**村**屯房屋进行征收的函、拆迁会议纪要、肇东市**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房屋土地征收公告、肇东市**乡**村**屯征地附着物支出汇总、黑龙江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肇东市**新区管委会和黑龙江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书、肇东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肇东市财政局**集团拨款收支明细及记账凭证、杨某某的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初某甲、苏某某等13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任肇东市**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臣
检察官助理:陶亚杰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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