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8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幢**室,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区**路**号**栋**室等地,以出示警帽、警服、警官证及手铐、手枪、持枪证等物品照片等方式冒用人民警察身份,向被害人方某某招摇撞骗,并以帮忙讨债的名义,从方某某处索要得款人民币2,000元。
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以相同手段冒用人民警察身份,在本市嘉定区、松江区等地向被害人蒋某某招摇撞骗,并以帮忙解决经济纠纷的名义,与蒋某某商议办事报酬人民币两三万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曾至其公司考察,并向其出示了警官证,其也去过杨某某位于本市嘉定区的办公室,看到带有“警察”臂章的衣服及杨某某向其出示的手铐等物品。杨某某自称能通过合法手段帮人讨债,其因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遂委托杨某某讨债,杨某某索要手续费人民币5,000元,其实际支付人民2,000元,但杨某某并未能帮其讨回债务。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因与女友有经济纠纷,经证人常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给其看过警官证及手枪、手铐和持枪证的照片,其还在杨某某位于本市嘉定区的办公室看到警服和警帽等物品。杨某某自称是特警,平时穿便衣,权力高于一般的民警,和松江公安分局相关人员熟悉,可以帮忙把钱要回来,但事成后要支付人民币两三万元作为报酬。2020年4月14日,松江区永丰派出所民警通知其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心里害怕遂叫上杨某某陪同前往,后才知道杨某某并非人民警察。
3.证人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因被害人蒋某某与女友有经济纠纷,其遂介绍了被告人杨某某给蒋某某认识。其和蒋某某去杨某某位于本市嘉定区的办公室时看到了警服和警帽,杨某某还向其二人出示了手机里手枪和手铐等物品的照片。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不是人民警察。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经对被告人杨某某位于本市**区**路**号**栋**室的办公室和位于**区**路**弄**号**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对讲机1部、警灯2个、肩章1个、腰带1条、充电器1个、警官证1个、催泪喷射器1个、仿真手枪1把(含手枪弹夹1个、子弹5发)、手铐1副(含手铐钥匙1枚)、警帽1个、带有“警POLICE察”字样长袖1件、带有“警察”字样的外套1件、带有“中国武警”字样的衣服1件、带有“POLICE”字样的短袖1件、迷彩裤子1条;另从杨某某处扣押OPPO牌手机1部,从证人王某某处接受杨某某的手机1部,均已随案移送。
6.《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属帮助下积极向被害人方某某退赔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方某某和蒋某某的谅解。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杨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金钗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材料和《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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