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5********,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中牟县某某村某某号(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承包商城县竹园110KV线路铁塔输变电项目中,雇请冯某超、李某好、冯某朋等20名劳动者为其工作,工程结束后,未支付该2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4.59万元。2020年1月16日,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杨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杨某某限期支付,在规定时间内,被告人杨某某仍未支付冯某超等2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在拖欠劳动报酬期间银行卡内有大额资金交易往来,系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杨某某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将拖欠的劳动报酬24.59万元全部付清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案发经过、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施工工程统计、劳务分包合同及合同协议书、欠条及欠条证明、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移送书及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拖欠工资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及谅解书等;2.证人位某立、彭某伟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超、李某超、刘某洋、李某好、冯某某、冯某红、刘某康、刘某民、冯某某、冯某付、李某富、冯某垒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手机短信截图及微信、支付宝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其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 涛
曹洪飞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计316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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