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承包确山县**镇**社区**号、**号楼工程期间拖欠工程技术人员李某某2015年3月至12月工资54700元。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6日向杨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杨某某于2018年02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支付拖欠李某某的工资54700元。整改时间到期后,杨某某仍未支付李某某的工资,并且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卷宗、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许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威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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