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樊城区**家具店负责人,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襄州区**城**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樊城区**路**商业广场**号注册成立樊城区**家具店(2019年名称变更为樊城区**家具店),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拖欠叶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4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70700.59元。2019年11月6日,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员工工资,但是被告人杨某某仍采取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委托家人将拖欠的70700.59元工资全部付清,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欠薪明细表、谅解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4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璐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47632****、1337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