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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包工头,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东馆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何海波,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今,被告人杨某某承包宁波杭州湾新区合生杭州湾国际新城0824号、0826号地块项目,在已收到工程款项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张某、汪某某等31名民工劳动报酬人民币138.8万余元,多次引发民工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经宁波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责令支付后,被告人杨某某仍不支付。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至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侦查大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工程总承包单位京诚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代被告人杨某某支付张某、钟某某等15名民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8.9万余元,截至提起公诉前,被告人杨某某仍未支付汪某某、苟某某等16名民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89.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木工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单、银行支付流水、承诺书、民工欠薪投诉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责令书、京诚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代付工资汇总表及凭证、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审批表、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何海波提出了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态度好,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民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奇波

 20201028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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