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8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新港一路**号经营惠东县吉隆**鞋厂。2015年12月9日,杨某某拖欠25名工人2015年6月至11月份工资共计141671元后逃匿。同年12月22日,经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杨某某仍不支付。**鞋厂工人成立自救会,拍卖了鞋厂机器设备,加上厂房房东退还的押金,支付了20.87%的工资。2020年05月13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恒大江湾小区**栋**房抓获被告人杨某某。随后,杨某某的家属支付了剩余的工人工资,并取得了工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思益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公安卷叁册、光盘壹张、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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