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90********,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建业**广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南阳市**婚纱礼服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公司员工尹某某等16人劳动报酬共98712元。经辖区宛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局责令杨某某支付仍不支付,遂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杨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未支付。
案发后,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支付了上述1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98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个人信息、移送材料、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 琴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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