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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某某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8年10月开始为云浮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先后招聘龙某某、程某某、钟某某等66名劳动者,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3月开始陆续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至2019年10月,拖欠了龙某某、程某某、钟某某等66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790053元。期间,工人代表向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后,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时,被告人杨某某无故缺席。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和2019年11月4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责令云浮市利维斯顿石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杨某某以关机、更换电话号码和逃跑到外地等方式逃避支付。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抓获被告人杨某某,至此,被告人杨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以逃避方式拒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月明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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