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68********,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乡**村**组**号。曾于2012年10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从龙虎山**酒店有限公司承包了龙虎山**工地的贴砖工程,并雇佣被害人孙某某、被害人舒某某、被害人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工地做事。2017年3月,工程结束。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杨某某从龙虎山**酒店有限公司分批次结算了工程款共60万元,仅有余款3万元作为质保金未结算。杨某某在结算工程款后,仅支付了孙某某等人部分工资,剩余工资一直未支付,其中拖欠孙某某工资22635元、舒某某工资14000元、章某某工资12515元、张某某工资10000元。此后,孙某某等人多次向杨某某讨要工资未果。2018年2月14日,杨某某给孙某某、舒某某、章某某写下欠条,但仍未支付工资,且离家关闭手机联系。2019年1月21日,孙某某、舒某某等人向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杨某某拖欠工资一事,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打电话联系杨某某,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于2019年6月21日向杨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杨某某对此均不予理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2019年7月11日,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送贵溪市公安局龙虎山分局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在鹰潭市火车站一楼一号候车室被鹰潭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至今,被告人杨某某仍未支付孙某某等人的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欠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伏胜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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