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文盲,中共党员,农民。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2020年1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向淅川县**镇**互助储金会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分5厘。因杨某甲未能如期还款付息,淅川县**镇**互助储金会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1月24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制作(2016)豫1326民初2548号民事调解书:杨某甲在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淅川县**镇**互助储金会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杨某乙、王某某负连带责任。调解书生效后,杨某甲仍不履行义务。2017年11月1日,淅川县**镇**互助储金会向淅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1月21日,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甲申报财产,杨某甲拒不申报。2017年11月24日,杨某甲偿还38340元。2017年11月30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326执10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杨某甲五日内履行(2016)豫1326民初2548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所确定的义务,并于当日邮寄送达杨某甲,杨某甲仍不履行,也不申报财产。2019年6月4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326执1012号罚款决定书,以杨某甲拒不报告财产对其罚款2万元,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经查,杨某甲在**镇**村有上下六间房子价值30万左右,杨某甲近三年每年收入六万元左右,具有履行能力。2019年6月10日、8月5日,杨某甲分别偿还22858元、38802元,现已履行完毕。
2019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到淅川县公安局城区工业园区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证言;3、法院执行卷宗、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执行裁定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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