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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某某,身份证号码:35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现住福建省光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因作为担保人与光泽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刺桐红银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光某某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某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2月26日,刺桐红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7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杨某某立即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书面通知,杨某某一直不予履行。2020年6月22日,法院作出执行查封、扣押杨某某所有的闽******号福田牌汽车一辆,同时向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查封车辆交付法院,但杨某某逾期后仍未交付。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向刺桐红银行清偿全部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保证借款合同、财产查询反馈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芸

检察官助理:雷云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起诉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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