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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12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毛堂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1326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杨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2019年3月14日,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向杨某某下发报告财产令,杨某某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2019年7月15日,因杨某某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淅川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杨某某逃避处罚。经查,杨某某在淅川县毛堂乡某某村薛某某的宅基地上开发有一栋六层楼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法院判决书、法院执行文书、机动车查询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薛小俊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国超

                                 助理检察官:武腾飞         

2020年8月16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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