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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福建省长汀县宣成乡******201810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六百元。因本案于2020825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4日,长汀县人民法院以(2015)汀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某、夏某某返还赖某某借款15万元及相关利息。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12月1日,赖某某向长汀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长汀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等材料后,被告人杨某某仍未履行。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ATM取款、刷卡消费等方式,将其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工资收入共计93490.42元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并未交至长汀县人民法院执行或用于偿还赖某某的债务。2018年4月11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杨某某发出《责令追缴执行款通知书》,责令其扣除每月最低生活保障共计17920元外,需缴纳75569.22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缴纳2300元后,未再缴纳,剩余未缴纳数额为64309.2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15日、7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长汀县人民法院缴清被追缴执行款共计6430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长汀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责令追缴执行款通知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天宝

检察官助理:吴思璇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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