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昌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5日,杨某某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4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的丈夫黄某某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向段某某借款。2015年2月18日,黄某某写了一张欠条给段某某,内容为:黄某某向段某某总借款25万元,每月利息为7500元。因黄某某一直未还钱,段某某将黄某某起诉到广昌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1日,广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黄某某归还段某某25万元及利息(计息起止时间从2015年2月18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按月利率2分计算),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黄某某、杨某某未主动履行,段某某遂向广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月13日,广昌县人民法院向杨某某、黄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杨某某拒收且未主动履行财产申报等义务。同年3月29日,广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员电话联系杨某某,杨某某表示该笔债务与其无关,拒绝履行债务。广昌县人民法院经网络查控,发现杨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赣F*****的奥迪小车一辆,但杨某某拒不申报。2018年7月13日,杨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广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住宅及**号储藏室(产权证号:广房权证(2008)**字第**号)以人民币76.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甲夫妻,并陆续收到了全部房款。
因杨某某在收到收房款后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对杨某某作出拘留决定,并将该案移送广昌县公安局。广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杨某某与段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杨某某已全额还清段某某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段某某、李某乙的证人证言;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执行和解协议书、(2016)赣1030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法院生效判决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丁友群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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