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1********,汉族,本科文化,个体,贵州贞丰人,住贞丰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1月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贞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5日,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因向王某甲购买瓷砖欠王某甲40万元未归还,后王某甲于2016年9月19日将被告人杨某甲等人起诉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查封了杨某甲所有的位于贵州省兴义市**中心**大道**幢**房,并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粤0604民初9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向原告王某甲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违约金,并将该判决邮寄送达被告人杨某甲,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后由于兴义市人民法院及兴义市国土局工作人员误将杨某甲所有的位于贵州省兴义市**中心**大道**幢**的房屋解封,被告人杨某甲于2017年7月10日以51万的价格向他人转让该房屋,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被告人杨某甲所欠其他债务,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乙、刘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拒不执行判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建议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忠
检察官助理:夏庆韦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于贵州省贞丰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18597****.
2.案卷卷宗2册,散卷69页。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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