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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庙**站**号,住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就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酒店、杨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2017)甘0702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掖市甘州区****酒店、杨某某、杜某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90000元,共计1090000元。2018年1月2日,原告罗某申请甘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月10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告人杨某某隐瞒其在山丹县****酒店15万余元债权,不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同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甘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隐瞒其在山丹县****酒店15万余元债权已抵顶一套房产及收到山丹县****小区装修样板房工程款14万元并将上述财产用于偿还本人其它欠款的情况,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后被甘州区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至今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书证;

2证人罗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人民法院执行其与他人已生效裁判期间隐瞒本人真实债权情况,在人民法院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如实申报其个人财产情况并将其已得到清偿的债权用于偿还本人其它债务,经人民法院两次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其执行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繁婷

     书记员:陈  诚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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