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庄**巷**号之**。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返还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村**经济社土名“**”面积为0.4785公顷土地给广州市花都区**街**村**经济社,杨某某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广州市花都区**街**村**经济社申请强制执行,花都区人民法院多次要求杨某某执行判决、返还土地,但杨某某拒绝执行和返还。杨某某被刑拘后,**街工作人员于2020年6月29日强制拆除上述“**”内杨某某的小房子,并将土名“**”地块返还广州市花都区**街**村**经济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碧霞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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