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0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以(2013)临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6月23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以(2014)临执行字第95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杨某某三个月限期内支付孙某某欠款136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将被法院查封的位于临河区山河湾**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以41万元价格向李某某出售, 其中抵顶李某某欠款24万余元,收取房款现金16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出售房屋后有能力偿还孙某某欠款136000元而拒不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孟和巴图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碟2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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