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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花园**号楼**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网上追逃,2019年7月1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查获,同日刑事拘留,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于2019年7月20日移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临河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0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以(2013)临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6月23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以(2014)临执行字第95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杨某某三个月限期内支付孙某某欠款136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将被法院查封的位于临河区山河湾**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以41万元价格向李某某出售, 其中抵顶李某某欠款24万余元,收取房款现金16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出售房屋后有能力偿还孙某某欠款136000元而拒不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和巴图

2019年10月22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碟2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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