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57********,回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村,现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8月24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抓获,于次日临时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等七人在虞城合伙经营窑厂,期间欠申请人白某某煤款和垫支电费共计43.72万元,白某某多次催要,杨某某等七人拒不偿还,后白某某将杨某某等七人诉讼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环节,在执行期间,杨某某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杨某某等人经营的窑厂有砖机、烘干室、三轮电瓶车、板车等固定资产。另2019年1月19日法院移交申请人秦某某执行杨某某等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并案处理,该案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写有杨某某、杨某某甲等9人偿还秦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杨某某按照比例应承担2.22万余元。近几年杨某某一直在温州龙湾区佳立、始祖鸟环卫公司等单位上班,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其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文书而拒不履行,杨某某到案后已和申请人白某某、秦某某二人调解完毕,退还所有执行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书学
检察官:徐亚萍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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