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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夺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40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明官店乡**村**路**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瑞安路**号**单元**号。2019年08月30日因涉嫌抢夺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抢夺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东风西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前抢夺被害人罗某某现金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被害人罗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谅解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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