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广西灵山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踏板摩托车在钦州市**镇**超市门前路段尾随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黄某某,后趁对方不注意,将放置在电动车车前斗的一台VIVO牌X21手机抢走。事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逃离现场并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所抢手机卖掉,所得赃款已被其使用光。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抢手机进行价格认证,价值1320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踏板摩托车在钦州市**镇**路,趁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黎某某驾驶不备,将车前置储物板上放置的一部VIVO牌X9型手机迅速抢走后逃离;约10多分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继续在**镇上寻找作案目标,后在钦州市**镇**小学往北约100米处时趁被害人丁某某搭乘朱某某电动车玩手机不备,伸手将丁某某手中的一部红米牌手机抢夺走。事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抢夺的两部手机转手卖给路边陌生男子,共得400元人民币,所得的赃款已经被其使用光了。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对黎某某、丁某某的手机进行价格认定,分别价值650元和1329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从钦州市**县**镇驾驶一辆无牌无照二轮踏板摩托车在钦州市**镇**加油站附近路段,趁步行的被害人林某某不备,驾驶摩托车迅速从林某某身边经过并抢走一部VIVO牌Y83A型手机。事后,被告人杨某某被群众追赶至钦州市**镇**村委附近抓获,当场查获被抢夺的手机及其作案车辆,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林某某被抢夺的手机进行价格认证,价值6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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