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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2019年12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岳某某(在逃),在雨城区协和广场“玩美酒吧”内,乘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16岁,系未成年人)手中的VIV0牌U1手机抢走,销赃后获赃款400元全部挥霍殆尽。

2019年12月3日,公安民警在雨城区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杨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认定(2019)96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6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颐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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