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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夺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连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楼经营一无名按摩店。2018年4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前往上述按摩店按摩,因身上所带现金不够,拖欠被害人连某某5元钱,承诺次日还清。2018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因身无分文,想起之前在按摩店看见被害人连某某有一台较新的手机,于是产生了抢夺他人财物获取经济来源的念头。2018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连某某经营的无名按摩店内,以向被害人连某某还钱为借口,趁机将被害人连某某推开,并将其藏在沙发垫下的一台VIVOXplay6手机抢走,迅速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所抢手机以8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经鉴定,被抢VIVOXplay6手机价值人民币3031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连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炼

检察官助理柏若文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7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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