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7月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小板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镇**街,以向被害人朱某某修指甲为由,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朱某某随身佩戴的彩金项链及黄金吊坠抢走。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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