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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11999********,阳江市闸坡镇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暨户籍地址:阳江市闸坡镇蒲渔某某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因沉迷网络游戏而产生抢夺他人财物的念头。2020年3月10日下午13时某某,杨某甲去到被害人曾某某位于阳江市闸坡镇红星街的金铺,佯装向曾某某购买戒指。当曾某某将分别净重为6.38克、7.75克的两枚AU999黄金戒指交给杨某甲试戴时,杨某甲趁曾某某等人不备,转身逃跑。后杨某甲将其抢夺来的两枚黄金戒指交给杨某乙和谢某某,并以3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3月19日,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某某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杨某甲的家属赔偿了5300元给曾某某,得到曾某某的谅解。

经鉴定,被抢的6.38克AU999黄金戒指价值3024.12元;被抢的7.75克AU999黄金戒指价值367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的某某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某某,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文超

2020年6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某某具结书1份、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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