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在九江市濂溪区**里河**改造项目部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长乐乡**村**组**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十里**道**宿舍。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赣北商城小区美宜佳超市买完东西出门,见被害人柯某某独自一人拿着手机行走,便临时起意,后杨某某骑着共享单车从柯某某身边经过趁柯某某不注意抢走其手中的iphone8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75元),随即骑车逃离现场。
2020年3月30日,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民警在濂溪区十里大道高速桥洞附近工地调查走访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在其随身物品中查获涉案的手机,同年4月1日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2.证人何某某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泓莹
检察官助理:徐骏翔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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