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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预谋抢劫后,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长嘉汇4期商业车库**层**号车位处,蒙面持刀拉开正准备驾车回家的陈某某的车门,并将刀抵住陈某某胸口位置,称:别动、抢劫。此过程中意外划伤陈某某手背,后经被害人陈某某与杨某某聊天周旋,该杨某某放弃抢劫念头,并向陈下跪道歉。后,被害人陈某某为摆脱被告人,声称上楼拿钱给该杨某某,二人一同上楼,该杨某某在一楼等候,陈某某上楼趁机报警,该杨某某在楼下等候,考虑是否自首,后离开现场。

被告人杨某某2019年12月27日19时许在重庆市南岸区**村**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归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伤情照片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5.​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劫取财物为目的持刀威胁他人,索要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中止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9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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