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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五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31990********,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孟州市槐树乡古某某村一号。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自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9年10月2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上10点多,被告人杨某甲经预谋至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和纬二路交叉口万某某酒店21楼605房间,与党明凯、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碰头,进门后杨某甲打被害人杨某丙头部,党明凯用拖鞋打杨某丙的朋友汪某某脸部,杨某甲之后又对杨某丙进行言语威胁。4月24日4时26分许、4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强行从杨某丙支付宝转走21000元、1000元,后又抢走杨某丙华为手机一部,价值1475元。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3、证人党明凯、王某某、孙某某、苗某某、汪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杨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香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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