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乡**村**组**号,因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杨某甲从广东省潮安县看守所刑满释放出所后与其母亲王某某商量于同年11月26日返回贵州凤冈老家。11月26日,杨某甲携带一把菜刀、钳子与王某某乘坐客车回到凤冈,在凤冈县客运站外乘罗某某的面包车来到凤冈县城,下车时杨某甲加了罗某某的微信。当日,杨某甲在凤冈县城闲逛期间购买了一红色双肩包、胶布等物品。20时许,杨某甲在凤冈县龙泉镇茶海之心酒店对面路段搭乘被害人冉某某驾驶的贵CU****出租车,并与冉某某谈好以100元价格往返,之后杨某甲便坐到了租车副驾驶位置。行驶到凤冈县龙泉镇文峰桥路段后杨某甲又联系其母亲王某某一起乘车。21时许,车辆行驶至凤冈县石径乡两河口村一小地名老虎林位置处,杨某甲拿出菜刀,命令冉某某停车并下车,随后就拿着胶布跟着从驾驶位置下车来到车后五、六米的位置,威胁冉某某说这是其老板命令自己来做事,如果不配合,就要砍其手、脚,杨某甲让冉某某脱下外套,双手背在身后,用胶布将冉某某的手、腰部、小腿从上至下缠住。随后就将冉某某扛至出租车后排脚垫横放着,尝试发动车辆,因电瓶故障未能启动。王某某在此过程中制止无果后向杨某甲老家方向跑去叫人,杨某甲二兄弟杨胖、邻居杨某乙闻讯后来到现场,二人发现车辆停在路边,杨某甲坐在驾驶位置。杨某甲见到杨某乙、杨胖后便要求二人为其推车,遭杨某乙、杨胖拒绝,杨某甲自己将车辆推到一钭坡将车辆发动后驾驶车辆前行,后在附近路段往返行驶。期间在当地一小地名坪上处,杨某甲持钳子将车辆顶灯线夹断,并将前后车牌取下,后又持刀将车载监控设备线路砍断,之后便驾驶车辆朝家中行驶。约十多分钟后,杨某甲下车回到家中,喝了一口酒后,杨某甲让其弟媳杨某丙以孩子被摔伤为由,通知其在凤冈的妻子甘某某回家,并要求杨某丙等甘某某回家后及时通知,之后杨某甲出门驾驶车辆行驶至马某某家房子处时,决定调头,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滑下路坎。杨某甲便在马某某家找来木板、楼梯等物品尝试推车,马某某听到门外异常声音后起床查看,杨某甲便让马某某帮忙推车,马某某拒绝后,杨某甲回到车中将车子里的现金、证件、车牌等物品胡乱装进书包内,然后向马某某借摩托车回家准备喊人推车,马某某闻到杨某甲有酒气便驾驶摩托车将其送回家中,过程中杨某甲将衣服脱下包在头上,赤裸上身回到家中后,杨某甲将出租车车牌丢在电炉上让杨胖为其扔掉,遭到拒绝后杨某甲用脚将车牌踩卷,随后让杨胖等人为其找衣服换上,并在包内拿出手机充电,后又在家中与杨某乙等人闲聊玩耍。冉某某见杨某甲离开现场后,便尝试解开胶布,解开后来到道路中间被过路的杨某丁、杨某戊等人发现,冉某某向杨某丁等人介绍情况后,杨某丁报案至公安机关。约二十分钟后,因发现警察朝现场赶来,杨某甲赶紧将其坐牢相关证明材料等物品放在一黑色背包内让杨胖交到公安机关,之后便携带背包、车牌逃离家中。杨某甲沿山路逃跑过程中将车牌丢弃在其房屋背后的山林里,在逃跑过程中不慎将抢劫得来的手机遗失,后杨某甲逃窜至凤冈县六里村小地名鸭棚子处后,通过微信联系司机罗某某,让罗某某去接其回凤冈,罗某某又联系了出租车司机周某某。周某某与杨某甲联系后认为路程远价钱低就通知其表兄张某某前去接杨某甲,次日1时许,张某某驾驶车辆搭载杨某甲从鸭棚子处行驶至六里村余家桥附近时被凤冈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到案说明、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菜刀、夹钳、胶布等物证;王某某、杨胖、杨某丙、杨世啟、马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及辨认、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崇敏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8张。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