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住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邵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在麻将馆打麻将输了钱,没有钱用了,被告人杨某某便决定去邵某市城区**路抢“卖淫女”的钱或者手机。2020年5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路的路边看到有卖淫女在拉客,便走过去跟被害人舒某某谈妥130元的嫖娼价格。被害人舒某某领着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其租房。在被害人舒某某将手提包和手机放在床边的木凳上后,被告人杨某某说:“我没钱吸毒了,要钱吸毒”,便走过去打开被害人舒某某的手提包翻找现金;见包内没有现金后,被告人杨某某就拿起被害人舒某某的手机准备走;被害人舒某某挡在门口不准被告人杨某某走,并走过来夺取手机;被告人杨某某朝被害人舒某某的肩膀推了三四下,均没有将被害人舒某某推开,便用右手抓着被害人舒某某扎成马尾的头发往屋内拖;被害人舒某某松手后,被告人杨某某拿着被害人舒某某的手机逃离现场。
王某某得知被害人舒某某的手机被抢后,即与被告人杨某某联系,表示愿意出现金拿回手机;经讨价还价,双方商定800元,并约定在“**酒店”门口交货。尔后,王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支付了人民币700元,拿回了被害人舒某某的手机。随后,岳某某等人将被告人杨某某扭送至邵某市公安局红土岭中心派出所。经邵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舒某某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VIVO手机”的照片;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邵某价认定(2020)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某某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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