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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6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址山西省平遥县**镇**村**街**号。2008年 5月 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村,爬墙翻窗进入**宾馆**房间,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先盗窃其床上衣服口袋内的现金9300余元,后又盗窃其正在床头充电的手机,因惊醒被害人遂翻窗逃跑,至**村**街被随后追赶的被害人抓住,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进行撕扯,用拳头击打其背部,用力踩其脚部,并拖行被害人,致被害人膝盖及脚部等处受伤。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亢献华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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