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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0********,小学文化,农民。住址:敦化市**镇**村,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8月2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黄泥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敦化市黄泥河镇双泉村向阳屯附近山上的红松果林盗窃松塔时,被果林承包合伙人苏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发现并当场追赶抓捕。杨某某逃窜至向阳屯附近黄豆地时,与抓捕其的金某某、苏某某相遇,为抗拒抓捕,杨某某拿出自身携带的砍刀挥舞并威胁,在相持过程中,杨某某用砍刀将苏某某右膝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苏某某、金某某及后赶过来的李某某将杨某某制服并报案,公安机关将其押解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扣押笔录、照片、门诊诊断书、常住人口查询信息、人工红松果材林采集权(竞价)出让合同等书证; 

(二)证人苏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法医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 

(六)破案、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并造成他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志强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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