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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乡**村**号,暂住广西兴安县**村**。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唐某甲等人(另案处理)预谋,由唐某甲找被害人家某某合伙诈赌赢被告人杨某某的钱,再让被告人杨某某以唐某甲、家某某合伙诈赌为由将家某某的钱抢走。当日20时许,杨某某、唐某甲、家某某等人在叠彩区**乡**村一村民自建房以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输掉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000元,要求换牌后赢回所输赌资,又再赢了2800元,后依计划以唐某甲、家某某用电子牌诈赌为由召集他人将唐某甲、家某某带上车,驾驶到叠彩区南洲大桥、叠彩区滨**路**站**交叉口等地,被告人杨某某要求唐某甲、家某某凑8万元了结诈赌之事,并用手扇了被害人家某某一耳光和持刀予以威胁,后被害人家某某、唐某甲将自己身上的现金共计1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自称家某某、唐某甲各支付6000元)交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仍不满意,被害人家某某再次凑了18000元微信转给唐某甲,由唐某甲转给被告人杨某某。所得赃款被告人杨某某用于偿还赌债。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被害人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银昭溢

检察官助理:蒋  勇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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