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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5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昌宁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赌博输钱遂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用于还款的念头。2020年6月22日晚上杨某某从本市**镇**坊**路**公寓**栋**房出租屋出发,准备好一副白色手套、一把红色折叠刀、一件白色的短袖衫,便去到附近的一个垃圾堆旁边换上白色短袖衫,戴上白色手套、黑色口罩,后徒步寻找目标伺机作案。

22日22时许,杨某某见被害人张某某独自路过本市石排镇横山村海仔河河边路段,便尾随张某某,后上前抱起张某某快步返回到一个光线较暗的角落,持刀压制张某某的反抗,劫取张某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404.04元)、现金2900元,并威逼张某某说出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将张某某手机微信钱包零钱通内的6147.52元到张某某的微信钱包零钱上,后因身份认证问题导致劫取微信钱包零钱钱款未果的情况下,继而威逼张某某说出手机支付宝账号密码,将手机支付宝内的钱款1938元分6次充值进赌博网站的个人账户。由于周围路人较多,杨某某威逼控制张某某不能离开。23时30分许,杨某某见周围路人渐少,遂放张某某离开,并迅速逃离现场。

23日1时至3时,杨某某再次登陆赌博网站平台,利用劫取到的VIVO牌手机和获悉的支付宝账户密码,通过支付宝花呗支付的方式,往赌博网站平台个人账户分15次充值2850元。

23日17时30分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镇**坊**路**公寓**栋**房将杨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涉案现金2000元、VIVO牌手机一部、红色折叠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缴获的涉案现金、手机等物证、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监控视频、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锋

检察官助理:蒙开熙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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