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7********,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暂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房。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本院以抢劫罪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采取翻门入院的方式进入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村**街南**条**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王某某发现,杨某某为了抗拒抓捕将王某某打伤,后王某某将杨某某控制并报警。经鉴定,王某某右膝部软组织挫伤,面积6cm×8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王某某家院门门框擦蹭痕迹拭子中检出的STR分型,与杨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74×1030。
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并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跃文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辩护人:赵秀玲,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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