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持一把匕首在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南门一街附近路段,看到被害人何某某独自从该田心村南门一街131爱便利店买东西出来,便跟踪被害人一百米左右,杨某某上前用左手从后面搂住被害人的脖子,当被害人喊“救命”时,杨某某威胁其不许叫喊,且从裤袋内掏出了匕首抵着何某某的肚子,威胁何某某拿出5000元,但因何某某身上没有现金,且当时正好有路人经过此路段,何某某方得以脱身。案发后,杨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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