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02时2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面戴口罩窜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美宜佳便利店语言胁迫及用手掐被害人黄某某的颈部及腰部,强行挟持黄某某到收银台处,逼迫黄某某打开便利店收银机后,抢走便利店收银机里的现金人民币699元。当日5时许,杨某某在广西合浦县廉州镇浦田东路金华旅社201号房被广西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照片、口罩照片等;
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
3.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6.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视频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怡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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