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抢劫、盗窃来罪)(公开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杨某某,别名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杨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时间分别自时间分别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惠水县链江街道办事处供销巷13号二楼周某乙中,在被害人周某乙客厅茶几上盗窃一台黑色的OPPO R17手机,后又在周某乙中卧室床头盗窃一台黑色的苹果8手机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又继续窜至惠水县链江街道办事处供销巷26号四楼毛某甲家中,在毛红梅家客厅右边小卧室内盗窃得被害人毛某乙的一块女式手表、两个玉手镯、一台苹果6手机及1000余元现金、四包云烟,后又进入毛某甲家客厅对面毛某丙带着其小孩陈某(男,2017年**月**日出生)休息的小卧室, 在小卧室内行窃时被害人毛某丙被惊醒,被告人杨某某毛某丙醒来后,当场使用言语威胁毛某丙,被害人毛某丙因害怕杨某某伤害自己小孩,被迫将裤子口袋里的80余元现金递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接过钱后又将毛某丙放在桌子上充电的一台金色VIVO手机拿走后逃离现场。经惠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周某甲被盗黑色OPPO R17手机价值人民币2339元;毛某乙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2032元。周某甲被盗苹果8手机、毛某丙被盗VIVO手机、毛某乙被盗两个手镯、一块女士手表被惠水县价格认定中心终止鉴定。

被告人杨某某将盗窃所得的四台手机及手镯卖给袁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000余元,将手表送给袁某某

2、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小金(基本情况不详)窜至惠水县链江街道办事处下杨梅坡233号三楼王某某罗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在房间里盗窃得罗某某一台VIVO X9S手机、王某某一台黑色的三星S8手机后逃离现场。罗某某王某某被盗手机被惠水县价格认定中心终止鉴定。

被告人杨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两部手机卖给陈某某,得赃款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毛某甲陈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甲毛某乙毛某丙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采用威胁的方式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前罪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满珍

检察官助理:刘梅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碟四张。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