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9********,回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个旧市****,个旧市**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住个旧市*****幢****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拘传;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红河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红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辩护人:晋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9月11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个旧市**局政委期间,应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保某甲(已判决)的请托,为保某乙(保某甲的外甥)减轻处罚提供帮助,包庇保某甲亲属的犯罪行为,充当恶势力“保护伞”。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3日19时55分许,保某乙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个旧市***路****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与行人包某某相撞,造成包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保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即告知保某甲让保某乙离开现场。随后杨某某到达事故现场,明确指示正在处理该交通事故的民警高某某不要往交通肇事逃逸的方向侦查。2016年9月24日1时许,办案民警组织对保某乙的血样进行了提取。事后,保某甲又安排他人再次抽取保某乙血样。保某甲为更换保某乙血样打电话请求杨某某帮忙,杨某某遂打电话给高某某要求其帮忙,保某丙(保某甲的大哥,已判决)将保某乙重新抽取的血样带至高某某办公室,高某某安排彭某某(法医)更换了保某乙血样。被调换后的血液经检测,未检出乙醇成分。
2017年5月5日,个旧市****判决保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未认定保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节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彭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徇私枉法、徇情枉法,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晓华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散卷一册,光盘十六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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