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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徇私枉法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县**局******长、二级警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吉县**镇**村****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洪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71日被洪某某公安局执行拘留,经洪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716日被洪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洪某某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潘某某故意伤害兰某某一案的办案人,2016年8月29日通知潘某某在被害人兰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同日决定对潘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但没有对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8月30日批准刑事拘留,在没有通知和实施抓捕潘某某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上网追逃。

潘某某的哥哥潘某甲得知其弟弟故意伤害被害人兰某某后,多次向被告人杨某某说情,杨某某在明知潘某某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的情况下承诺把潘某某的事情办圆满,并嘱咐别让潘某某使用身份证住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怕让别的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1月15日左右(刑拘在逃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让**派出所**民警游某某去潘某某的家里将潘某某叫到**派出所,杨某某给潘某某说赶快跟兰某某了事。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办案人没有对被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实施抓捕,而是嘱咐让潘某某赶快了事,故意放走了潘某某。

潘某某在刑拘在逃期间就在**村附近活动,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办案人对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断侦查,对其放任不管,致使潘某某实际脱离公安机关的侦控,在追逃期间多次贩卖毒品。2018年10月29日潘某某因贩卖毒品被隰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12月27日隰县人民法院对潘某某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潘某某虽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对其放任不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丽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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